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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96.10.11
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會設置下列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一、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
二、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
三、教育訓練委員會
四、活動委員會
五、理賠爭議服務委員會
六、數位電子委員會等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務發展暨公關委員會
(一)與研展會共同推動會員入會事宜。
(二)保險經紀人換證相關事宜籌辦。
(三)保險業務員登錄作業回歸相關公會。
(四)聘相關學術團體及相關公會顧問事宜。
(五)個人執業與產、壽險經紀業務之架構。
(六)申請個人執業之輔導(設立、執業、稅務、財報等) 。
二、研究發展暨紀律委員會
(一)推動保險經紀人法立法工作。
(二)擬訂自律規範。
(三)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
(四)受託相關單位委辦事宜。
三、教育訓練委員會
(一)每半年舉辦在職訓練班。
(二)與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合辦勞動法講座(每年約30場)。
(三)擬舉辦保險經紀人考照班可行性研究。
(四)擬訂完整之教育訓練體系之架構(相關專業認證)。
(五)專案教育訓練補助事宜之籌辦。
四、活動委員會
(一)每月舉辦專題講座以利會員經驗交流。
(二)每年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籌辦會員大會。
(四)協辦其他各委員會之活動。
五、理賠爭議服務委員會
(一)會員經紀保件之理賠爭議協助。
(二)保險訴訟之研究。
六、數位電子委員會
(一)架構消費者尋找保險經紀人之管道。
(二)會務數位化之推動。
第四條
各委員會置三至七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
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
文,其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支應。
第七條
各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
第八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
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出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